(2017)豫17民终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姜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姜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成,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华,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锋,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驻马店市亿民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亓 宽 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梓 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