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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开春与徐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春,徐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091号原告:王开春,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徐海林,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开春与被告徐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开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海林偿还王开春借款7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徐海林负担。事实和理由:王开春于2016年12月30日借给徐海林74000.00元,徐海林为王开春出具借条一枚。王开春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王开春无法提供徐海林的准确地址,找不到徐海林本人,无法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开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返还王开春,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徐海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