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香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789号原告:林香珠,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巧英,女,1971年5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中县大肚乡蔗廊村17邻蔗南路180巷7之2号。原告林香珠与被告林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林香珠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香珠以当事人准备自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香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林香珠负担。审判员 陈爱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奇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