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素与陶勇、蔡忠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素,陶勇,蔡忠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素,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勇,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五监狱。原审被告蔡忠川,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再审申请人杨素因与被申请人陶勇、原审被告蔡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海婴审 判 员 伍增荣审 判 员 杜国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群淑?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