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文阁、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阁,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段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95号申请人:张文阁,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日,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河南亚太骨病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晨旭路景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该院院长。被申请人:段红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址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张文阁以与被申请人河南亚太骨病医院、段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段红伟驾驶的豫A×××××号车辆。担保人张文娟自愿以其所有的豫K×××××号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张文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段红伟驾驶的豫A×××××号车辆。查封张文娟所有的豫K×××××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