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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陈国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陈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692-X。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森,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陈国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房屋三套,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陈国森尚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息费等139999.97元,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4770元,负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4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