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润丰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润丰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521号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杨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润丰辉建筑工程有限责��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巴图。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丰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5元(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