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轶林与刘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轶林,刘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68号申请执行人吴轶林,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人。被执行人刘国林,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吴轶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轶林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国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务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