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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顺英与冯立俊、徐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英,冯立俊,徐银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677号原告王顺英,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被告冯立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徐银怀,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顺英诉被告冯立俊、徐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顺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广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