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顺英与冯立俊、徐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英,冯立俊,徐银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677号原告王顺英,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县。被告冯立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徐银怀,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顺英诉被告冯立俊、徐银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它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顺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广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