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144号罪犯陈某某,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某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