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019号原告: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95961L。法定代表人:关亚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卿媛,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1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68533X。法定代表人:汪官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均,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6元,减半收取计532.8元,由原告重庆美可施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