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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彩英、胡小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英,胡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214号申请人:王彩英被申请人:胡小芳,申请人王彩英与被申请人胡小芳,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彩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芳,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彩英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96×××70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