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彩英、胡小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英,胡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214号申请人:王彩英被申请人:胡小芳,申请人王彩英与被申请人胡小芳,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彩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芳,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彩英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96×××70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