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双城、马凤莲申请执行康俊伟、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城,马凤莲,康俊伟,白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双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马凤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康俊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慧敏,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双城、马凤莲与被执行人康俊伟、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内0602执恢3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康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白慧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康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白慧敏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