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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池洪璋、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洪璋,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池洪璋,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黄一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洪璋与被执行人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开劳仲裁[2016]第26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8630元(暂计至2017年1月5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22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四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