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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兆云、孔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云,孔桂珍,徐静,徐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兆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桂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静,女,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瑾,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李兆云与孔桂珍、徐静、徐瑾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