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74、845、882、943、965、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平、巨长元、孙巧琴、郭雅珺、杨宏民、虎振兴、刘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巨长元,孙巧琴,郭雅珺,杨宏民,虎振兴,刘锐,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74、845、882、943、965、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平,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巨长元,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孙巧琴,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郭雅珺,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杨宏民,住甘肃省正宁县。申请执行人虎振兴,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刘锐,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平、巨长元、孙巧琴、郭雅珺、杨宏民、虎振兴、刘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1554号、(2016)甘1002民初1158号、(2016)甘1002民初1412号、(2016)甘1002民初1413号、(2016)甘1002民初1555号、(2016)甘10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虎振兴借款20万元并从2015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杨宏民借款878101元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三、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郭雅珺借款40万元,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四、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巨长元借款778149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本金160736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从2015年10月14日起按本金617413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孙巧琴借款40万元,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五、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文平借款471000元并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六、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锐借款本金35万元及拖欠利息49000元,并从2015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六案案件受理费57760元,保全费20442元,共计78202元,由被告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因本院对所查封被执行人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正在评估处置中。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74、845、882、943、965、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