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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聪与瞿佳、杨振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聪,瞿佳,杨振,杨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16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16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聪,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瞿佳,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振,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国兴,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周聪与瞿佳、杨振、杨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