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刘丽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刘丽君,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848号原告:张建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刘丽君,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张娟,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刘丽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刘丽君、张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君、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刘丽君、张娟向原告张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君、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