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赵志广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赵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彭光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树严,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赵志广,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赵志广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26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志广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赵志广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王喜禄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