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素英蔡庆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英,蔡庆,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394号原告:胡素英,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蔡庆,男,汉族,1995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燕,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耀,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英、蔡庆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素英、蔡庆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素英、蔡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英、蔡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素英、蔡庆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