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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6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明秀与徐立洪、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秀,徐立洪,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679号之四原告:何明秀,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跃进村9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91101102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洪,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阳光村26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705073019。被告:方英,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书房村21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91212034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秀诉被告徐立洪、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8元,由原告何明秀负担。审判员  杨杰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元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