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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晓路、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债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路,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259号申请人:何晓路,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南江海洋电气有限公司院内11号201。申请人何晓路称:2016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向申请人借款8万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10月28日前还清借款。申请人按约定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了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偿还申请人上述借款。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现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8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