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德顺与周娜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顺,周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98号申请执行人于德顺,男,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周娜娜,女,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孤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