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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潘贻进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贻进,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初156号原告潘贻进,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毛毅坚、姜娅静,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麻胜聪,市长。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贻进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潘贻进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贻进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贻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贻进负担。审 判 长  来 敏审 判 员  曾晓军人民陪审员  兰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