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89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冬,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韩冬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韩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4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冬危险驾驶被当场查获,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小,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