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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王起询,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328号申请人: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后坑村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9252661N。法定代表人:黄小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1798号之二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0000KC52R。法定代表人:王起询。被申请人:王起询,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申请人:张华英,女,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王起询、张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闽0211民初3701号民事裁定,对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王起询、张华英进行诉讼保全。现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账户(账号:35×××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灌口支行)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俐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宇之轩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灌口支行;账号35×××27)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