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覃秀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秀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557号之一被执行人覃秀妮,女,1981年11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覃秀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秀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秀妮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覃秀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秀妮在农行柳州阳和分理处账号62×××10内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