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定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05执恢53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吴定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定春信用卡纠纷一案,(2010)甬北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定春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05执恢5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