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臻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童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臻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童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平,XX,娄春根,李息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698号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臻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法定代表人:魏平。被告:铜陵县童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被告:魏平,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XX,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娄春根,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李息姣,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臻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童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平、XX、娄春根、李息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