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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1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易炳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易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易炳林。关于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易炳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易炳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3.4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炳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