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万伦申请执行杜联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伦,杜联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吴万伦,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杜联兵,男,生于1966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万伦申请执行杜联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事项为退还林权证。另外,被执行人杜联兵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联兵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退还林权证,但被执行人杜联兵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现林权证未在被执行人杜联兵处,而在案外人余小洪处。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吴万伦后,申请执行人吴万伦向本院表示另案起诉余小洪返还原物,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杜联兵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万伦因林权证未在被执行人杜联兵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524民初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标的物在被执行人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财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