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胡舒捷与谢振军、杨玉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舒捷,谢振军,杨玉萍,谢振峰,李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365-1号原告:胡舒捷,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谢振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杨玉萍,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谢振峰,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娟,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胡舒捷与被告谢振军、杨玉萍、谢振峰、李娟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