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国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增,蒋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974号原告:陈国增,男,生于1949年3月16日,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医生。被告:蒋三红,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原告陈国增与被告蒋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国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