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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家猛、王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家猛,王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冠奇,男,系该行职员,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任笑永,男,系该行职员,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家猛,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王润红,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家猛、王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