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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少鹏与被告张江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鹏,张江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77号原告:刘少鹏,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江波,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薛晓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牛亚斌。原告刘少鹏与被告张江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景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