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0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工金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工金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学保,李文雪,刘红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766号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西侧。法定代表人多维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莹,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中工金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区示范街138号。法定代表人宋庆泰。第三人张学保,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第三人李文雪,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三人刘红旗,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工金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学保、李文雪、刘红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治林审 判 员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