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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郴州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郴州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良金,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罗飞,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世超,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郴州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袁榕曼,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仰天湖乡政府)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区法院)(2017)湘10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苏仙区法院审查查明:该院在执行本院指定该院执行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5)法督字第3号支付令,郴州华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4日裁定中止对(2005)法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2007年12月15日该院制作(2007)苏指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1738124元,或扣押、提取其收入17381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人民币1738124元的财产”。后该院又于2016年9月27日制作(2007)苏指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以郴州市北湖区永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在郴州市农商银行90010001670588232012账户存款962801.25元(含执行费1190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6280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仰天湖乡政府向社会各界发出《廖家洞电站经营权承包公开招标公告》,该公告第二条第2项规定:参加竞标者需向乡财政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同年9月27日,中标者从郴州农商银行永春支行向仰天湖乡政府以郴州市北湖区永春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立在郴州农商银行日鑫支行之90010001670588232012账户内转入100万元,该院裁定划拨的962801.25元正是此账户内的该笔款项。苏仙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产生的前提事实是:债务人郴县芙蓉乡企业办、企业总公司于1989年至1994年期间陆陆续续向债权人华宇公司借款,因债务人多年未还或未还清,债权人华宇公司向北湖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北湖区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为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借款时债务人为芙蓉乡企业办,此企业办为当时芙蓉乡政府的企业管理部门,1992年因落实政企分开的需要,在该乡政府企业办投资管理的资产基础上,由该乡政府企业办向工商管理登记部门申请将企业办及其所属企业登记注册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以上历史事实来看,芙蓉乡企业办、芙蓉乡企业总公司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如电站等),其资产均为芙蓉乡政府投资建设成立的,其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等均是由芙蓉乡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因此,芙蓉乡政府为该企业办、企业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现在实际事实情况来看,仰天湖乡政府发出招标公告并收取中标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该事实表明仰天湖乡政府已经概括继受了芙蓉乡企业办、芙蓉乡企业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该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乃至最终将仰天湖乡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错误。同时,异议人仰天湖乡政府只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综上所述,异议人仰天湖乡政府对执行行为所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仰天湖乡政府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苏仙区法院裁定划拨的962801.25元系第三人的款项,并不属于仰天湖乡政府;2、苏仙区法院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直接列为被执行人,程序错误;3、基于之前错误,将仰天湖乡政府列为被执行人错上加错;4、苏仙区法院(2007)苏指执字第3-1号、(2007)苏指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对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程序错误;5、苏仙区法院仅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却对程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逃避责任;6、苏仙区法院认定仰天湖乡政府“发出招标公告并收取中标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就等于已经继受了芙蓉乡企业办、芙蓉乡企业总公司的债权债务”错误。请求撤销苏仙区法院(2017)湘1003执异23号执行裁定,将错误执行的款项执行回转。本院对苏仙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5)法督字第3号支付令,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但依据苏仙区法院查明的事实,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为当时芙蓉乡政府的企业管理部门,1992年因落实政企分开的需要,在该乡政府企业办投资管理的资产基础上,由该乡政府企业办向工商管理登记部门申请将企业办及其所属企业登记注册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如电站等),其资产均为芙蓉乡政府投资建设成立的,其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等均是由芙蓉乡政府管理和控制。且从人员组成看,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的主任同时也是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的经理,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的地址就是芙蓉乡企业办的办公地址,这说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和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质上是财产混同。因此苏仙区法院(2007)苏指执字第3-1号民事裁定虽然在程序上有瑕疵,但将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列为被执行人,并追加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并无明显不当之处。鉴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办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在程序上再进行补正已无意义。关于仰天湖乡政府提出苏仙区法院裁定划拨的962801.25元系第三人的款项,并不属于仰天湖乡政府的复议意见1,如法院划拨了案外人的款项,应由相关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故对该复议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仰天湖乡政府提出的复议2、3、4、5认为苏仙区法院执行程序错误的意见,如前所述,苏仙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虽有瑕疵,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且现在复议人已经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故对该复议理由2、3、4、5不予支持。关于仰天湖乡政府提出苏仙区法院认定仰天湖乡政府“发出招标公告并收取中标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就等于已经继受了芙蓉乡企业办、芙蓉乡企业总公司的债权债务”错误的复议理由6,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廖家洞水电站隶属于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企业总公司,但由仰天湖乡政府发出招标公告并收取中标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而仰天湖乡政府已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故苏仙区法院执行该款项并无不当。故对该复议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复议人仰天湖乡政府的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光审 判 员  廖志刚审 判 员  孟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伶书 记 员  李媛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