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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某某支付令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赵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424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负责人马某,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赵某某,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称,2014年9月3日被申请人赵某某向申请人申请借款,与申请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201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赵某某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支用单、借据一份、放款单一份和还款计划表,当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为被申请人赵某某发放借款45000元,借款用途购买家电,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年利率为9.2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从逾期之日利息按13.8375%计算。2016年9月8日本期借款已到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被申请人赵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赵某某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到期借款本金18856.74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计算时间从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8375%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乾县支行借款本金18856.74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时间从2016年9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8375%计算)。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军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楚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