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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斌、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斌,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斌,女,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河北泰兴环保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宫瑞璞。张万龙申请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冀衡开劳仲案(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万龙于2017-10-13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在枣强县肖张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87885.5元,本案现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冀衡开劳仲案(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