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飞与被告范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范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562号原告:黄飞,男。被告:范毅,男。原告黄飞与被告范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飞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飞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