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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树海与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海,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海,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郴州市。被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XX的银行存款18405.32元(含案件受理费231.32元、执行费17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405.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