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聂某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蒙XXXX**号捷达车一辆的过户手续和被执行人聂某某所有的蒙XXXX**号奥迪车一辆的过户手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在(2016)内0207执67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蒙XXXXX**号捷达车和被执行人聂XXXXXX所有的蒙BZX5**号奥迪车的过户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