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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891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祥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