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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大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大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大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其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26745A。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13号楼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150784。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大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通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2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