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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连章与孙梦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章,孙梦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513号 原告:王连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孙梦娇,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王连章与被告孙梦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连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连章负担。 审判员  宁宝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永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