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连章与孙梦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章,孙梦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1513号 原告:王连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孙梦娇,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王连章与被告孙梦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连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连章负担。 审判员 宁宝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永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