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振、马自强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振,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延安市子长县。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马自强,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韩城市。2016年9月12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长海、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燕,别名张雨涵,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韩城市。2016年9月12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佳佳,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住旬邑县。2016年10月7日自动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超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被告人马自强及其辩护人张长海、王富强、被告人张燕、被告人王佳佳及其辩护人胡超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星辰宾馆876室的郑某将一垃圾袋扔在楼下,被害人刘某看见后从垃圾袋中翻出郑某丢弃的女式内裤一条,后将内裤挂回876室门口,并留下自己的微信联系方式,意图结识郑某。郑某男友被告人李某得知此事后,冒以郑某身份通过微信约刘某来876室见面。8月5日19时许,刘某来到876室后被李某控制,后李某叫来被告人王佳佳,二人在房间内对刘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李某朋友被告人马自强得知后,与被告人张燕、孙振也来到876室。后几人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当场通过刘某手机支付宝将其银行账户中5050元转至李某支付宝账户。之后将刘某释放。同年8月3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12日,马自强、张燕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28日,孙振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7日,王佳佳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马自强、张燕家属向刘某退赔60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振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自强、张燕、王佳佳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庭审中四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四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马自强的辩护人辩称马自强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建议对马自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佳佳的辩护人辩称王佳佳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据此建议对王佳佳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居住在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星辰宾馆876室的郑某将一垃圾袋扔在楼下,被害人刘某看见后从垃圾袋中翻出郑某丢弃的女式内裤一条,后将内裤挂回876室门口,并留下自己的微信联系方式,意图结识郑某。郑某男友被告人李某得知此事后,冒以郑某身份通过微信约刘某来876室见面。8月5日19时许,刘某来到876室后被李某控制,后李某叫来被告人王佳佳,二人在房间内对刘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李某朋友被告人马自强得知后,与被告人张燕、孙振也来到876室。后几人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当场通过刘某手机支付宝将其银行账户中5050元转至李某支付宝账户。之后将刘某释放。同年8月3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12日,马自强、张燕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28日,孙振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7日,王佳佳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破案后,赃款已挥霍。马自强、张燕家属向刘某退赔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机一部;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流水、影像学报告、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的供述和辩解;6、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和辩解;7、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振、马自强、张燕、王佳佳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燕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自强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马自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佳佳的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王佳佳减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执行至2019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马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至2018年9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张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11日止)。四、被告人王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6日止)。五、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吴咏梅人民陪审员 孙英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