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家武与凌子豪、姜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武,凌子豪,姜春雪,刘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001号原告:许家武,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子豪,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姜春雪,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刘憨,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武诉被告凌子豪、姜春雪、刘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武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家武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