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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占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占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626号罪犯贾占龙,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占龙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5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贾占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2016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占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