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志云、刘晓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云,刘晓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云,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江,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上诉人刘志云因与被上诉人刘晓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云以其与被上诉人刘晓江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2元,减半收取9096元,由刘志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艾力钊审 判 员 赵卫珍审 判 员 甘致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黄艳君书 记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