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勇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89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84938。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林,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德成,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任勇建,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勇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佳 搜索“”